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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洪洞縣鄉鎮行政執法清單動態管理機制(試行)》《洪洞縣鄉鎮行政執法清單外事項準入制度(試行)》的通知
洪政辦發〔202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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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全面提升鄉鎮綜合行政執法能力,在公布《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的基礎上,經縣政府同意,現將《洪洞縣鄉鎮行政執法清單動態管理機制(試行)》《洪洞縣鄉鎮行政執法清單外事項準入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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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洪洞縣鄉鎮行政執法清單動態管理機制(試行)》
? ? ? ?2、《洪洞縣鄉鎮行政執法清單外事項準入制度(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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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2年6月1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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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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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縣鄉鎮行政執法清單動態管理機制(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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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管理,規范和優化行政執法權力運行,促進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鄉鎮行政執法清單動態管理對象,包括縣政府辦公室公布運行的鄉鎮行政執法事項清單,以及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外準入事項。
第三條??行政執法清單動態管理堅持職權法定、權責一致、簡政放權、規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鄉鎮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的動態管理以及初審,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縣委編辦進行審核確認。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上報本級執法事項清單梳理調整意見。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鎮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的事項應當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設定依據新立、修訂需增加的;
(二)國務院、省政府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執法權力事項,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鄉鎮職能調整,相應增加的;
(四)縣直部門確需委托鄉鎮承擔的行政執法事項,且書面征求鄉鎮意見,按規定程序審核批準的;
(五)其他應當增加的情形。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清單當中相應的權力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規及規章等實施依據新立、修訂、廢止,導致原實施依據失效的;
(二)國務院、省政府決定取消的;
(三)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縣直部門不再需委托鄉鎮承擔的行政執法事項,且書面征求鄉鎮意見,按規定程序審核批準的;
(五)其他應當取消的情形。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清單當中相應的執法事項應當予以變更:
(一)因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設定依據新立、修訂需變更的;
(二)行政執法事項的類型、名稱、職權依據、行使主體等要素調整的;
(三)行政執法事項(含子項)合并及分設的;
(四)因鄉鎮職能調整,相應變更行政執法職權的;
(五)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八條??對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情形增加、取消行政執法事項的,鄉鎮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提出申請??h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初審,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縣委編辦進行審核確認,報請縣政府審定后,調整相應的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對第七條所列情形變更行政執法事項事項要素的,鄉鎮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提出申請??h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初審,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縣委編辦進行審核確認,報請縣政府審定后,調整相應的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出現本制度所列調整行政執法事項清單情形而鄉鎮未按時申請的,縣司法局可以提出調整建議,按程序調整審定執法清單。
第九條??鄉鎮執法事項清單調整后,涉及調整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廉政風險防控圖的,應當對應調整,并與調整后的權責清單一并公布。
第十條??鄉鎮執法事項清單動態調整應當充分論證,依法按程序進行。未經批準,鄉鎮不得擅自調整本鄉鎮執法事項清單。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就鄉鎮執法事項清單的調整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鄉鎮應當暢通信息公開渠道,公布電話、電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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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縣鄉鎮行政執法清單外事項準入制度(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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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鄉鎮職能轉變,進一步理順條塊關系,根據《洪洞縣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實施意見》(洪辦發[2022]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總體要求
縣直各部門不得隨意將行政執法事項下放到鄉鎮,確有需要下放鄉鎮承擔的行政執法事項,必須經過縣政府研究確定。根據縣政府決定下放到鄉鎮的權責清單,將應下放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賦權鄉鎮。
二、基本原則
一是嚴格程序、依規準入。按照規定程序和條件,向鄉鎮下放行政執法事項。
二是權責一致、完善保障。對于經審核準入的執法事項,要落實保障措施,提高鄉鎮承接能力。
三是配套銜接、動態調整。鄉鎮執法事項準入制度要與縣鄉權責清單相互銜接,實行鄉鎮行政執法事項動態管理。
三、工作機制
建立鄉鎮行政執法事項準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縣委編辦、縣司法局、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等部門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四、準入程序
(一)申請。根據工作實際,縣直各職能部門需要委托鄉鎮承擔的行政執法事項,應書面征求鄉鎮意見,按規定程序向縣聯席會議提出申請。申請中應明確需要委托鄉鎮行政執法事項名稱,法定依據、執法內容、權力邊界以及權力下放后的運行機制,制度保障,人員安排等內容。
(二)審核??h聯席會議按規定對需要委托的執法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縣政府審定。
(三)準入。經縣政府研究同意,明確下放鄉鎮的執法事項。
(四)調整。對需要委托鄉鎮的執法事項,實行動態管理。對委托的執法事項,應列入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對委托后因法律法規調整或機構改革等原因無法履行的執法事項,參照準入程序及時調整和取消。
五、相關工作要求
縣直各部門需要委托鄉鎮承擔的執法事項,要充分兼顧鄉鎮承接能力。尊重鄉鎮意見,不得硬性指派;不得要求鄉鎮成立相應機構、設置專門場所、配備專職人員等;對鄉鎮承擔委托執法事項的考評,按縣委統一規定和部署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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